重慶市江津區某小區業主范先生買了一輛新能源汽車,要求重慶港華物業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港華物業公司)提供同意書,準許供電部門在他的停車位安裝充電樁,方便車輛充電。港華物業公司以充電樁存在安全隱患、物業服務合同沒有約定為由,拒絕出具同意書。范先生起訴至法院。重慶市江津區人民法院一審認定港華物業公司應為供電部門安裝充電樁提供便利,配合充電設施的建設。記者近日獲悉,該判決已生效,供電部門為范先生的停車位安裝了充電樁。

范先生居住于江津區奧貝學府一號小區,該小區車庫此前沒有安裝充電樁。2019年9月范先生購買新能源汽車后,向供電部門提交了一份在停車位安裝充電樁的申請。供電部門告訴他,還需提交一份由港華物業公司出具的同意安裝的證明。范先生多次找港華物業公司出具證明,對方都以充電樁存在安全隱患、物業服務合同沒有約定等理由予以拒絕。

同年10月14日,范先生將港華物業公司訴至江津區人民法院,請求判令該公司出具同意書,以便供電部門在他的停車位安裝充電樁。

11月11日,法院以簡易程序公開審理此案。港華物業公司辯稱,新能源汽車頻繁發生自燃事故,充電樁短路也可能引起汽車自燃。車庫是一個相對密閉的空間,一旦汽車發生自燃,后果不堪設想。另外,安裝充電樁需要架設專線,要經過物業共有部分,會破壞承重梁結構及外觀,應當征得全體業主簽字同意。公司作為物業管理企業,沒有義務或法律規定必須出具該證明。考慮到業主車輛的充電需求,公司正積極協調,準備在小區B棟南面露天公共停車位,統一安裝充電樁。

法院審理查明,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國家能源局、工業和信息化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于2016年7月25日發布《關于加快居民區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的通知》,其中第六條規定:“發揮物業服務企業積極作用,在居民區充電基礎設施安裝過程中,物業服務企業應配合業主或其委托的建設單位,及時提供相關圖紙資料,積極配合并協助現場勘查、施工?!敝貞c市人民政府于2018年12月14日印發《重慶市支持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政策措施(2018-2022)》,其中規定:“社會企業、居民區業主委員會應積極參與充電設施建設或提供便利。”重慶市能源局、重慶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于2019年5月23日發布的《重慶市自用充電樁建設使用政策問答》問題5解答:“物業服務企業應支持和配合業主或使用人建設自用充電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