蓄電池充電充電間設計的防火要求介紹

1、根據《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電力裝置設計規范》GB 50058-1992第2.1.1條,對于生產、加工、處理、轉運或貯存過程中出現或可能出現爆炸性氣體混合物環境時,應進行爆炸性氣體環境的電力設計。

2、根據《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電力裝置設計規范》GB 50058-1992第2.1.3條,在爆炸性氣體環境中應采取下列防止爆炸的措施:采取安全聯鎖措施

3、根據《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電力裝置設計規范》GB 50058-1992附錄三,有氫氣可能形成爆炸性混合氣體的環境電氣防爆等級應為ⅡCT1型

4、根據《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2006第11.4.2條,蓄電池充電間建筑內可能散發可燃氣體、可燃蒸氣的場所應設可燃氣體報警裝置

5、根據《通用用電設備配電設計規范》6.0.2條,蓄電池充電間除固定型閥控式密閉鉛酸蓄電池、鎘鎳蓄電池外,鉛酸蓄電池與其充電用整流設備不宜裝設在同一房間內;

6、根據《通用用電設備配電設計規范》6.0.8條,蓄電池充電間的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1)鉛酸蓄電池充電間的墻壁、門窗、頂部、金屬管道及構架等宜采取耐酸措施,地面應能耐酸,并應有適當的坡度及給排水設施;

2)鉛酸蓄電池充電間的地面下不宜通過無關的溝道和管線;

3)充電間應通風良好,當自然通風不能滿足要求時,應采用機械通風,每小時通風換氣次數不應少于8次;

4)防酸式鉛酸蓄電池充電間內的電氣照明應采用增安型照明,充電間內不應裝設開關、熔斷器或插座等可能產生火花的電器;

5)充電間內的固定式線路應采用銅芯絕緣線穿保護管敷設或銅芯塑料護套電纜,并有防止外界損傷的措施;移動式線路應采用銅芯重型橡套電纜。

7、根據《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第3.6.1條,有爆炸危險的甲、乙類廠房宜獨立設置,并宜采用敞開或半敞開式。其承重結構宜采用鋼筋混凝土或鋼框架、排架結構。

8、根據《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第3.6.5條,散發較空氣輕的可燃氣體、可燃蒸氣的甲類廠房,宜采用輕質屋面板的全部或局部作為泄壓面積。頂棚應盡量平整、避免死角,廠房上部空間應通風良好。

9、根據《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第3.6.7條,有爆炸危險的甲、乙類生產部位,宜設置在單層廠房靠外墻的泄壓設施或多層廠房頂層靠外墻的泄壓設施附近。有爆炸危險的設備宜避開廠房的梁、柱等主要承重構件布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