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支持部分環保行業健康發展,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創新和完善促進綠色發展價格機制的意見》(發改價格規〔2018〕943號)規定,日前,省發展改革委下發《關于港口岸電等用電價格有關問題的通知》(粵發改價格〔2018〕542號),就港口岸電、污水處理用電價格作出規定。市發改局要求我市各地遵照執行。

具體規定為:自2019年1月1日起,受電變壓器(含不通過受電變壓器的高壓電動機)容量在315千伏安及以上的港口岸電運營商、污水處理企業的生產用電,執行大工業電價。電網企業應支持港口岸電運營商、污水處理企業安裝獨立電表及符合需要的變壓器。2025年底前,對實行兩部制電價的港口岸電運營商用電、污水處理企業用電,免收需量(容量)電費。港口岸電運營商、污水處理企業可自愿選擇是否執行峰谷電價政策,選擇后半年內不得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