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項有關“岸電”的新規正在深刻地影響全國水運業,而為了推行這一政策,中央財政已連續三年通過車輛購置稅收入予以獎補。

這項新規要求,具備岸電受電設施的船舶,在沿海船舶大氣污染物排放控制區內具備岸電供應能力的泊位停泊超過3小時,或者在內河船舶大氣污染物排放控制區內具備岸電供應能力的泊位停泊超過2小時,且不使用有效替代措施的,應當使用岸電。

據第一財經記者了解,由交通運輸部起草的《船舶靠港使用岸電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目前正在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8月30日。

這項新規是依據《大氣污染防治法》《港口法》《國內水路運輸管理條例》《船舶和海上設施檢驗條例》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以及我國加入的國際公約等制定的。征求意見稿要求,碼頭工程項目單位、港口經營人、國內水路運輸經營者、碼頭岸電經營人、船舶等應當落實國家生態文明建設和大氣污染防治有關法律法規、政策標準的要求,建設岸電和受電設施,按規定供應和使用岸電,并接受負有監督管理職責部門的監督檢查,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不按要求建設和使用岸電設施的,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有權責令限期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