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財政廳、發改委等四部門聯合印發廣西新能源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及配套運營服務財政補貼辦法實施細則,擬為2019年10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建成投運的充電設施建設和充電設施運營按成本的20%進行補貼,其中直流充電樁建設補貼每個樁體補貼總額不超過30150元;交流充電樁建設補貼每個樁體補貼總額不超過1150元;充電插座建設補貼每個插座補貼總額不超過500元。充電設施運營補貼期限從2019年10月1日起至2022年9月30日止,充電樁運營補貼標準為0.14/千瓦?時,單臺樁體補貼上限電量2000千瓦?時/(千瓦?年);充電插座補貼標準為0.14元/千瓦?時,單臺樁體補貼上限電量1000千瓦?時/(千瓦?年)。

廣西壯族自治區財政廳 廣西壯族自治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等四部門關于印發

廣西新能源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及配套運營服務財政補貼辦法實施細則的通知

桂財規〔2020〕3號

各市、縣財政局、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局、科技局:

按照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在全區開展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攻堅行動的重大決策部署和攻堅行動方案要求,經自治區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區財政廳等四部門出臺了《關于印發廣西新能源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及配套運營服務財政補貼辦法的通知》(桂財工交〔2020〕17號),為確保政策落實,現將《廣西新能源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及配套運營服務財政補貼辦法實施細則》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廣西壯族自治區財政廳 廣西壯族自治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廣西壯族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廳 廣西壯族自治區科技廳

2020年9月15日

廣西新能源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及配套運營服務財政補貼辦法實施細則

為加快落實廣西壯族自治區財政廳、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廳、科技廳《關于印發廣西新能源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及配套運營服務財政補貼辦法的通知》(桂財工交〔2020〕17號),現制定廣西新能源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及配套運營服務財政補貼辦法實施細則如下:

一、補貼范圍

在全區范圍內對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攻堅行動期間(2019年10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下同)建成投運并向社會提供公共服務且已接入自治區電動汽車充電服務及政府監管平臺(“八桂充”)的充電樁、充電插座(含單位專用充電樁、充電插座)予以建設補貼及運營補貼(運營補貼以“八桂充”數據為準)。

二、補貼標準

對充電設施建設和充電設施運營的補貼按成本(或費用)的20%進行補貼。

(一)充電設施建設補貼方式為一次性補貼。充電設施建設成本(或費用)以實際結算發票為準。

直流充電樁建設補貼每個樁體補貼總額不超過30150元(主要建設成本詳見附件5);

交流充電樁建設補貼每個樁體補貼總額不超過1150元(主要建設成本詳見附件6);

充電插座建設補貼每個插座補貼總額不超過500元(主要建設成本詳見附件7)。

(二)充電設施運營補貼期限從2019年10月1日起至2022年9月30日止,具體以充電設施建成投運并符合補貼申報條件的時間為標準計算補貼金額。充電樁運營補貼標準為0.14/千瓦?時(充電設施主要運營成本詳見附件8),單臺樁體補貼上限電量2000千瓦?時/(千瓦?年);充電插座補貼標準為0.14元/千瓦?時,單臺樁體補貼上限電量1000千瓦?時/(千瓦?年)。

三、申報條件

申報項目應當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一)充電設施已建成投運,即在廣西壯族自治區行政區域范圍內建設完成、正常運營、能為新能源汽車提供充電服務,符合電能可計量、位置可查詢、充電狀態可監管等要求。

(二)屬于向社會提供公共服務或單位專用的充電樁、充電插座。單位專用是指居民小區、機關事業單位、企業、商圈、公園、廣場、物流園區、停車場站、交通樞紐等區域的專用充電設施。不含自用的私人充電設施。

(三)充電設施應通過有資質的第三方機構的現場檢測,并取得檢驗合格報告。

(四)充電設施已按《廣西壯族自治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等4部門關于加快推進全區新能源汽車充電基礎設施與自治區統一充電服務平臺實現互聯互通工作的通知》(桂發改電力〔2020〕312號)要求,接入自治區電動汽車充電服務及政府監管平臺(“八桂充”),并由“八桂充”運營單位出具接入證明。

(五)充電設施項目在2019年10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含)期間建成投運。

四、申報材料

申報材料包括以下內容:

(一)充電設施建設補貼申請材料。

1.建設補貼資金申請表(見附件1);

2.建設投資成本發票(復印件加蓋申報單位公章)、成本明細清單(加蓋申報單位公章);

3.第三方機構出具的充電設施現場核查(檢測)報告(首次申請時提交);

4.接入自治區電動汽車充電服務及政府監管平臺“八桂充”的證明文件(首次申請時提交);

5.補貼申請單位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加蓋申報單位公章,首次申請時提交);

6.充電設施建設備案證明或電力報裝接入時間證明(首次申請時提交);

7.充電基礎設施補貼申報承諾書(見附件3)。

(二)充電設施運營補貼申請材料。

1.運營補貼資金申請表(見附件2);

2.運營成本發票復印件(加蓋申報單位公章);

3.第三方機構出具的充電設施現場核查(檢測)報告(首次申請時提交);

4.接入自治區電動汽車充電服務及政府監管平臺“八桂充”的證明文件(首次申請時提交);

5.補貼申請單位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加蓋申報單位公章,首次申請時提交);

6.充電設施建設備案證明或電力報裝接入時間證明(首次申請時提交);

7.充電基礎設施補貼申報承諾書(見附件3)。

全套申報材料應按附件所列申報材料順序統一裝訂成冊,申報材料紙質版一式2份,電子版掃描整理成一份PDF文件報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