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8日,市場監管總局辦公廳發布《關于進一步加強新能源汽車產品召回管理的通知》。

《通知》稱,從2018年1月1日至本通知印發前發生的火災等事故,有關生產者應逐一調查分析事故原因,并于2019年4月30日前提交分析報告。

文件還對三電零部件企業、新能源汽車生產者以及相關機構這三方,分別提出了要求。

動力電池、電機和電控系統等零部件生產者獲知新能源汽車可能存在缺陷的,要向市場監管總局報告,并通報生產者。同時,配合缺陷調查、召回實施等相關工作。

新能源汽車生產者應建立健全新能源汽車可追溯信息管理制度,落實產品安全主體責任。經調查分析發現存在缺陷的,應立即停止生產、銷售、進口缺陷汽車產品,并實施召回。

各相關協會、科研機構、檢測鑒定機構等單位獲知與新能源汽車安全相關的缺陷問題及違法違規行為,要及時向市場監管總局報告。

作為監管者,市場監管總局將組織相關單位加強新能源汽車安全研究,建立新能源汽車火災事故深度調查分析機制,及時對相關投訴和事故信息進行分析評估,組織開展缺陷技術會商與調查、缺陷判定和召回效果評估。同時,加強新能源汽車召回監督和違法違規行為調查。

我國汽車召回早已常態化,《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條例》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條例實施辦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這次《通知》是在此前的召回政策的基礎上,對新能源汽車提出了專門要求。

這與幾天前的另一道政令如出一轍。

此前,3月14日,市場監管總局針對汽車三包新規(《家用汽車產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修訂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原有的汽車三包規定包含所有汽車產品,修訂稿最大的變化就是專門將動力電池、電機等新能源汽車特有重要部件納入退換貨范疇。

兩項政策一致指向同一個重要目標:加強新能源汽車產品的質量監督管理工作。